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5民初4903号
申请人:沈占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居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系辽宁哲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超,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居民,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宏。
原告沈占峰诉被告冯超、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占峰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占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占峰负担。
审判员 刘启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蒲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