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民初27号

原告:**,男,满族,1996年4月8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才,男,满族,1970年9月3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

法定代表人:赵长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智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