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民初27号
原告:**,男,满族,1996年4月8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才,男,满族,1970年9月3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
法定代表人:赵长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梁智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