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油辽河油田海城后英燃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10619号
原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122569107M。
法定代表人:赵长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石油辽河油田海城后英燃气有限公司,住海城市英落镇后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9482409X7。
法定代表人:刘兴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油辽河油田海城后英燃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石油辽河油田海城后英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石油辽河油田海城后英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庚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