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7401民初1576号之一
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3877167XG,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小区1-49-134-3-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玉、王昊净,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
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122569107M,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现住盘锦市新兴隆台区。
被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盘锦人,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0元,减半收取6830元,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洁
人民陪审员  崔 伟
人民陪审员  马淑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