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6民初2932号
原告:**,男,195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内蒙古自治区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敦,内蒙古自治区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
被告:扎鲁特旗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588845177K。
法定代理人:李臣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扎鲁特旗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扎鲁特旗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 小 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