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64号之二
原告: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0510605K,住所地靖江市**路336号胜达公寓B幢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嘉元碳纤维制品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8156435XE,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新**路桥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升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瓒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