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7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758-2号
原告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车站路46号食品厂住宅东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季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336号胜达公寓B幢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2元,减半收取479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31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