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8831号之一
原告
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老新镇四化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汉油***工程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