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倪祥云、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657号
原告:倪祥云,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址: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代诉讼理人:王新高、曹凡,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朝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85634865B。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本院在受理原告倪祥云与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祥云撤回对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倪祥云负担。
审判员  龙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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