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审被告: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新耐
审判员  孙海荣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钮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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