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驻马店昌建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朝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8563486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驻马店昌建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源路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北侧***悦府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D7P40R。 法定代表人:**所,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团结路中段(农发行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92052825。 法定代表人:**所,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昌建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600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编号:109041439019593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昌建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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