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5465号
原告:驻马店市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工业区创业大道东段南侧东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7GUUQ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619********。
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朝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8563486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驻马店昌建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金桥金源路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北侧***悦府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D7P40R。
法定代表人:**所,总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昌建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驻马店市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76.21元,共计5311.21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