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6057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办事处梨园村委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朝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坤,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角置地财富中心五楼5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高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冠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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