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65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8408267Q。
法定代表人:张先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珠山镇建设路39号1幢1楼2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39XG4W。
法定代表人:朱笑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向董书,男,1976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诉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向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唐晓艳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