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281民初51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平,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8408267Q。
法定代表人:朱笑岩,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百家村信用代码:91421281MA493LNR3J。
负责人:许敏,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源,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下称***赤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平,被告***公司、***赤壁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赤壁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庭审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变更为104040.7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04年11月16日,原告***(曾用名徐九湖)与神山镇西凉村村委会签订了《西凉村膝头湾承包合同书》,该村将其村级集体所有的膝头湾鱼塘承包给原告经营16年,合同期为2005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为此原告多方筹措资金对鱼塘进行升级改造,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底,政府对原告所承包经营的鱼塘周边区域进行高标准基本农田改造,二被告中标该施工项目。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将清理沟渠的淤泥倾倒在原告承包的鱼塘内,造成池鱼死亡减产、鱼塘被侵占的后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原告身份;
2.西凉村膝头湾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于2004年11月16日与神山镇西凉村签订《西凉村膝头湾承包合同书》,承包期16年,从2005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
3.2020年6月13日,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作出的《赤壁市神山镇西凉湖村***鱼塘(膝头湾)塘堤堆积淤泥土方量测量报告》,证明被告堆放到原告鱼塘的淤泥土方量为4628.15立方米。
4.2020年6月29日,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赤壁市神山镇西凉湖村***鱼塘(膝头湾)塘堤堆积淤泥土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证明清理淤泥工程的总造价为104040.78元。
5.赤壁××××村村民委员会及证人徐某1、徐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淤泥堆放到原告鱼塘的堤岸上,堤比较窄,不到一米,淤泥滑入原告鱼塘。
被告***公司辩称:西凉村的水利工程是由***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的公益性工程,按照政府的要求为该工程项目设立了赤壁市分公司。西凉村水利工程是由分公司进行承建和独立改造,由分公司自行结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不是本案的被告。
被告***公司赤壁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全面负责西凉湖水利改造工程项目,在项目上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此项目的所有责任,该项目与总公司无关联,水利工程完工后分公司就撤销了。我公司是按照施工图纸指定的地点和范围进行的施工,不存在违法性行为,不构成侵权。工程项目的性质是为了西凉湖村水利改造的公益项目,工程造价低,收益比较少。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与水利部门、村委会、以及原、被告多方现场协商处置的情况不一致。
被告***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湖北省赤壁市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政府债券)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实***公司承包了位于赤壁××××村的建设项目。
经审理查明:***于2004年11月16日与赤壁××××村签订了一份《西凉村膝头湾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西凉村膝头湾湖,承包期16年,从2005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2019年11月12日***公司承接了赤壁市农业农村局发包的湖北省赤壁市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政府债券)建设三标段项目。施工地址为神山镇西凉村,工程内容为土地平整、硬化沟渠等事项。***公司设立***公司赤壁分公司,负责上述项目的施工。***公司赤壁分公司在进行沟渠清淤施工过程中,用挖泥船开挖河沟淤泥。***公司赤壁分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清理河沟的淤泥堆放到***承包的西凉村膝头湾湖的堤岸上,因堤岸较窄,淤泥滑入了膝头湾湖内,造成原告塘堤及鱼塘受到了一定的损害。
另查明,经原告申请,2020年6月13日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对***承包的膝头湾塘堤淤泥堆积土方量进行了测量,土方量为4113.91立方米。2020年6月29日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承包的膝头湾塘堤淤泥堆积土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总造价为104040.78元。2020年7月28日,被告***公司、***公司赤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对***鱼塘受损程度及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8月31二被告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2019年证书编号为甲测资字4200778,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决定对依法取得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不再换发新证书。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等。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编号为乙180142002004,其业务范围包含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其资质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一、关于侵权责任构成。原告与赤壁××××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西凉村膝头湾承包合同书》后,取得西凉村膝头湾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原告对水面享有生产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即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承包了西凉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公司设立分公司对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公司赤壁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清理沟渠中的淤泥,该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开挖出的淤泥倾倒在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鱼塘堤岸上,致使淤泥滑入鱼塘。膝头湾鱼塘的堤岸狭窄,开挖出的淤泥土方松散,***公司赤壁分公司应当预见将淤泥倾倒在堤岸上会造成淤泥滑入鱼塘的后果,***公司赤壁分公司违反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堆积在鱼塘堤岸上及滑入鱼塘的淤泥,对原告承包鱼塘的经营管理及收益造成损害。***公司赤壁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原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清理堆积在堤岸及滑入鱼塘的淤泥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对此原告提供了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的测量报告和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造价评估报告。经审查,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具有测量资质、赤壁市木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有造价资质。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且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二被告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测量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原告的损失104040.78元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公司赤壁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公司赤壁分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公司赤壁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具有独立财产,因此对二被告辩称本案与***公司无关、应由***公司赤壁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天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4040.7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文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