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923民初2280号
原告:湖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县***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义堂镇***福利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MA48C0WR1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5840826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2022年11月14日,原告湖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3元,减半收取3281.5,由原告湖北***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