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宸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荆州市金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4民初1282号
原告:荆州市宸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窑湾新村***社区1期10栋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8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荆州市金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太平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10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州市宸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金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湖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2023年10月9日,原告荆州市宸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宸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5元,由原告荆州市宸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