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1586-1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石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B109G8N。
经营者阳焕坤,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江北新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76373L。
法定代表人彭居,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鄂0502民初15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调解,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