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1586-1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石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B109G8N。

经营者阳焕坤,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江北新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76373L。

法定代表人彭居,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鄂0502民初15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调解,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