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1586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石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B109G8N。

经营者阳焕坤,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江北新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76373L。

法定代表人彭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覃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