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原审被告: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江北新城商住楼东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7637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鄂2823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庭审,经本院主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
协议,本院以(2019)鄂2823民初3549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均于2019年11月22日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19年11月22日生效,现**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谭国元
审判员 张周波
审判员 谭文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