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执恢4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彭居,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609××××土家族,系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北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76373L。
法定代表人:彭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居、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执行400000元后,下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2823民初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