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246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江北新城商住楼东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76373L。
法定代表人:彭居,执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履行到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世纪双
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永锋
书 记 员 吴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