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31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溪丘湾乡江北新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5576373L。
法定代表人:彭居。
被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46182.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湖北世纪双马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代理法人**在湖北咸丰县签订了“咸丰未来城市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分项木工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11月10日,原告带领众多木工进场施工,2018年12月20日正式完工。2019年11月13日经双方共同验收确认核算工程总价866182.86元。在施工期间,被告分期支付原告72万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46182.86元。原告为及时给施工的木工师傅支付工资,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支付下欠的工程款项。现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众多木工工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等合法权益,根据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若协商不成的,可到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及时支付原告余下工程款,便于及时给木工结算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是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当事人在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的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在湖北省××县,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常唯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