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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广安发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03民初1753号 原告:范某,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告:广安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经理。 被告: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范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广安某有限公司前锋分公司、广安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2024年10月31日,原告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9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