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8495号之一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馨阳,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邑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周碾路。
负责人:张红兵。
被告:四川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一路218号1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邑钢结构分公司、四川本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3.5元、保全费2724元,共计6587.5元,由原告成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定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