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4民初140号
原告:胡开全,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492062X6
法定代表人:刘家福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41619Q
法定代表人:冯欢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左宇,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四川丰瑞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全诉被告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8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