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跃诉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芦山民初字第27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旭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