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4财保34号
申请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大石镇大石村8社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泸州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县城环城大道西侧水洞子B片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6×××11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22×××92内的存款458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P2PP2051010532000000000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6×××11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清算中心账号为22×××92内的存款45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