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叙永县马岭镇平青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283号

原告: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大石镇大石村8社4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彪,叙永县永宁法律服务所。

被告:叙永县马岭镇平青村民委员会,住所:叙永县马岭镇平青村2社。

法定代表人:付强明,村支书、主任。

第三人:李树林,男,1970年10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叙永县马岭镇平青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付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一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小红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