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大石镇大石村8社4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喻萍,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喻桂香,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4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喻萍、***、喻桂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欠款1236458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喻萍、***、喻桂香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劵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项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喻萍名下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喻桂香名下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但因被执行人涉及的案件较多,上述房屋被多个在先执行的案件查封,且房屋设置有抵押,本案已进行了轮候查封。另外,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E9××××号(该车车管所无登记)、川QM××××号车辆(已委托宜宾江安县法院查封),喻萍名下有车牌为川AP××××号、川AP9××××号、川ED××××号、川EA××××号车辆,上述车辆已采取查封措施,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因此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524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明江
审判员 邱崇选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