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大石镇大石村8社4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喻萍,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喻桂香,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4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喻萍、***、喻桂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欠款1236458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喻萍、***、喻桂香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的相关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萍、***、喻桂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扣留期间,被查封、扣押、扣留之财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处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崇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