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230号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东岳路38号。
法人代表人:顾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男,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673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湖南嘉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预售房两套(房号:9-203、9-303)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667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2、查封担保人湖南嘉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预售房两套(房号:9-203、9-303)的房屋。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853.67元,由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屹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