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81财保139号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东岳路38号。
法人代表人:顾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男,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66734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名下预售房两套(房号:9-203、9-303)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66734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4853.67元,由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屹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