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81执保56号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