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81财保35号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新天地二期5栋2301#、2032#、604#、504#、404#、30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