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02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坡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钢材大市场7栋111号、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 睿
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