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5275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对原告湖南鑫盛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湘07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湘0702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2行“月利率15%”补正为“月利率15‰”。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向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