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申9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湖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街社区生产街新天地项目售楼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嘉盛公司)、湖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1)湘07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1)湘07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湖北嘉盛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00335元;2.相应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依法仅就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该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明确“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将湖北嘉盛公司不应扣减的管理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错误。经查,根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解读,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要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只有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没有支付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仅仅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时,方才不予支持。如果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而根据双方在原审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即《项目施工合同书》、《签证单》、《新天地二期6#、7#楼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材料等报审、报验表》、《新天地二期6#、7#楼监理例会及工地例会签到表》等证据,能够佐证湖北嘉盛公司为**在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中提供了相关管理与服务的事实,原审据此判决支持湖北嘉盛公司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管理费并无不当,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六种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申请再审主张的该再审事由不成立。 其次,二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涉及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二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一审判决后,**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亦未按要求提交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湘07民终119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自愿处分自己的二审诉讼权利后,又以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权利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申请再审主张的再审事由经查不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