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3执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大鹏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吴家巷工贸区海棠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方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上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千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2018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雄
审 判 员 肖 俊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亚军
书 记 员 郭 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