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常德市武陵区胜美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4219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胜美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胜利。
被告: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斌。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胜美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常德市武陵区胜美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常德市武陵区胜美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武陵区胜美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常德市武陵区胜美塑料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清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 勋
书 记 员 陈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