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长沙市红蝶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3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红蝶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红蝶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湘010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红蝶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17年12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2017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传票查找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2018年1月8日将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1月20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在长沙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对于查询到的车辆,本院在湘潭车管所予以查封,因未能扣押到车辆,暂无法处置。对与查询到的有存款的银行账户,本院予以冻结。
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其一个月内提供财产线索,否则本院即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8年3月22日,本院执行法官去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湘潭县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产停业,人去楼空。执行法官又去湘潭县国土局调查该公司的不动产情况,其名下土地房产早被十多家法院冻结,首封法院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与湘潭市中级人员法院联系了解到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2018年6月4日扣划2000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方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9月8日,本院又发起了一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没有查询到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9月21日,本院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500以及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为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0500以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