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福建振云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81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创元国际大酒店2号公寓楼1-2层靠清昌大道部分店面,组织机构代码:85491213-4。
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场所: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113149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13147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千顷(HUANGCHANCHIN),男,美国籍,1956年3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HUANGHELENPENG),女,美国籍,1957年6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方斌,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罗桂公路2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118336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北城建材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373643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工贸区海棠南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3898558-X。
法定代表人方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振云塑业公司)、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诚丰家具公司)、***、***、方斌、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字【2016】7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振云塑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68467.7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被执行人诚丰家具公司、***、***、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在各自约定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责任,要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振云塑业公司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编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融镜国用(2003)第04460号、融镜国用(2003)04461号】,并就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7月18日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振云塑业有限公司、诚丰家具公司、***、***、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振云塑业有限公司、诚丰家具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福州市中级人法院已受理振云公司、诚丰家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可向振云塑业有限公司、诚丰家具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方斌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已被拍卖,拍卖款无余额可供分配。德阳振云塑胶公司名下的厂房及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方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振源管理公司丁长胜、湖南振云塑胶公司方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振云塑业有限公司、诚丰家具公司已进破产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上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破产中未受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6】第716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破产案件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