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1财保21号
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劳务队,地址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经营者:隋伟。
被申请人: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前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申请人:松原市善鑫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劳务队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善鑫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为,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劳务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松原市善鑫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内存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冻结。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裴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