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恢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917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韬,经理。 被执行人:前***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宇**小区A38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韬,经理。 被执行人: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前***宇**小区A38号楼三楼。 负责人:张韬,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5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前***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福商贸有限公司、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8)吉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重组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1万元,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人民币70435550.64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恢175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福商贸有限公司、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未达成和解或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恢17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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