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1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917号。
负责人:**,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韬,经理。
被执行人:前***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宇**小区A38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韬,经理。
被执行人: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前***宇**小区A38号楼三楼。
负责人:张韬,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5日生,蒙古族,现住吉林省前***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斯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鼎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福商贸有限公司、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8)吉0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重组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1万元,保全费人民币0.5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前***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松原市阿拉坦社区宏宇富辰小区,产权证号:前房证前字第XXXX号﹣22708号,建筑面积19884.63m的房屋及项下土地,土地证号:前国用(2010)第0721001**,使用权面积7307.04平方米的土地。现已流拍价人民币7043.555064万元抵偿部分债务。
4、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