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前**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9日生,户籍地松原市。 ***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本院减半收取921元,由***负担。剩余92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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