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9日生,户籍地松原市。
***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本院减半收取921元,由***负担。剩余92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