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前某某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9日生,户籍地松原市。 ***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本院减半收取921元,由***负担。剩余921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