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1民初4843号
原告:松原市森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松原市森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城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松原市森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森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4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4222元,由松原市森油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