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6民初314号
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丰邑大道药监局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兴山县。
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