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2416号 申请人: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 经营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370613.43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夏区鼎阳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瑞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70613.43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