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323号
原告: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付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业,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境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恒山西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郭铁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